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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11  浏览量:0  返回上一页

淮南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2018615日修改)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淮南市建筑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Huain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HCIA

    第二条  淮南市建筑业协会是全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和行业管理、科研、中介服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团。

    第三条  淮南市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加快淮南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淮南市建筑管理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淮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省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淮南市建筑业协会会址设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23号建工大厦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的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编制行业规范和地方工法,开展企业诚信评价,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行业的动态管理。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优良工程,标化工地,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五)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开展咨询和维权服务。

   (七)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开展技术交流与建筑管理人才和作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八)发展同省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加强与友邻协会的信息交流。

    (九)收集、编辑、国内外有关建筑业的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及有关行业的刊物、文献资料。承办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批准,按规定开展相关评选、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和行业管理、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超过规定期限六个月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申请退会、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除名的,当届内不再吸纳重新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迟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离位,其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名额由原理事单位另行选派,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授权委托他人出席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对增选常务理事、副会长作出决定,报理事会议备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参加会长办公会的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秘书处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的会费。

   (二)各类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银行存款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年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按时向协会秘书处及有关单位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15日第二届会员(通讯方式)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