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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评选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07  浏览量:0  返回上一页

淮建协(20251


关于印发《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

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的

     知

 

    各会员单位:

现将经第三届第十一次会长办公会议修改的《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淮建协【2022】4号《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停止执行。

附:《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淮南市建筑业协会

2025年3月7日

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由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自愿申报。向上级协会推荐评优的,原则上从获市优名单中推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的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评选年度为淮南市建筑业协会正式会员单位;

2、遵章守法,依法经营,严格执行行业自律公约;

3、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全市建筑行业的先进水平;

4、无不良记录和违纪、违法行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5、参评年度至少有一项竣工项目(单体或标段工程造价不低于300万元),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6 年度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7、评选年度正常纳税;

8、取得三项管理体系认证;

9、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工作,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淮南市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企业必须是淮南市建筑业协会正式会员单位;

2、遵章守法,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3、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4、参评年度担任项目经理;

5、近三年内至少有一项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且单体或标段工程造价不低于300万元;

6、担任项目经理三年以上,具有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

7、施工现场管理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无质量、安全事故;

8、所负责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申报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本年度财务报表;

4、参评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5、参评年度竣工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企业年度获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安全标化工地证书和表彰文件复印件;

7、年度企业诚信或个人在诚信和各类社会荣誉等方面的奖励证书复印件。

8、订报和社会公益捐赠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淮南市优秀项目经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淮南市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

2、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

3、参评年度负责施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4、参评年度担任施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5、负责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6、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和“安全标化工地”证书复印件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并装订成册,材料内容完整,真实可靠。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成立年度淮南市优秀建筑、优秀项目经理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5-7人组成,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淮南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申报材料受理登记,申报材料齐全的,提交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条件,逐企、逐人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协会秘书处将评审意见,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对拟评为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的候选名单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淮南市建筑业协会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印发表彰文件。

 第十五条  淮南市建筑业协会对获得的年度优秀建筑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制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评为年度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的,由市建筑业协会发文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

第十七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称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五年内取消参选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每年申报参评名额,由当年通知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建协【2022】4号《淮南市优秀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停止执行。